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524民初44号
原告:汪希龙,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谌贻海,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谌业红,贵州丰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希龙与被告谌贻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汪希龙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希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汪希龙负担。
审判员 杨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