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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44号

汪希龙与谌贻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汪希龙;谌贻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524民初44号

原告:汪希龙,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谌贻海,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谌业红,贵州丰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希龙与被告谌贻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汪希龙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希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汪希龙负担。

审判员  杨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