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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执恢19号

河北华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雪驰羽绒制衣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河北华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雪驰羽绒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联系方式156××××1950。

法定代表人:汪明业。 被执行人邯郸雪驰羽绒制衣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英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冀民三终字第2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邯郸雪驰羽绒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邯郸雪驰羽绒制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雪驰羽绒制衣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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