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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7137号

陈松然、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陈松然;张云霞;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7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松然,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昌杰,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京路******。

法定代表人:ANDERSPATRIKLARSS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勇,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张云霞,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审

第三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连柏林。 上诉人陈松然因与被上诉人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云霞、原审第三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松然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松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松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陈松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陈正霞

审判员  刘冠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刁凤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