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7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松然,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昌杰,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京路******。
法定代表人:ANDERSPATRIKLARSS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勇,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张云霞,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审
第三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连柏林。 上诉人陈松然因与被上诉人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云霞、原审第三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松然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松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松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陈松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陈正霞
审判员 刘冠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刁凤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