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2658号
申请执行人:陈道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豆建立,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陈道杰与豆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道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481执2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审判员 赵先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