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68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海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张海明自动履行,执行金额764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68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海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张海明自动履行,执行金额764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