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584号 罪犯蒋仁贵,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仁贵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仁贵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5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蒋仁贵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蒋仁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仁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