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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42号之二

翟作英、济源市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翟作英;济源市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翟作英,女,194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32690436-8,地址济源市轵城镇南冢村。法定代表人袁文平。关于翟作英与济源市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济源市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762×××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07.0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济源市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762×××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0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辉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