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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刑初97号

朱昌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朱昌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刑初9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昌有,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袁嘉懋,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2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昌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昌有及其辩护人袁嘉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朱昌有醉酒驾驶粤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从汇翠山庄红绿灯方向往州际新天路口方向行驶,途经坦洲镇南坦路大地足浴对开路段时,被告人朱昌有停车路边在车上睡觉,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昌有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1mg/100mL。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昌有接通知后自行到案。归案后,被告人朱昌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昌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昌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昌有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昌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昌有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昌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姜国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诗慧林兆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