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民初155号
原告:柴蕾,女,生于1974年4月13日,住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男,生于1972年9月20日,住洛南县。系原告柴蕾之丈夫。
被告:张彩红,女,现年46岁左右,商洛市运输公司洛南分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柴蕾与张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蕾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蕾负担。
审判员 冀小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丁晓丽
书记员常书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