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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3财保5号

李旋、荣国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旋;荣国华;王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3财保5号

申请人:李旋,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元力,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荣国华,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

申请人:王莉,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人李旋与被申请人荣国华、王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旋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荣国华、王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李旋的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631313318182019000004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荣国华、王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李旋负担。申请人李旋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启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