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民初5557号
原告:青田县周秀琴水果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1MA2A16CT5T,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安康小区3-102 经营者:周秀琴。
被告:山东戎牌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2881177C,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王桥厨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周秀琴水果批发部与被告山东戎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田县周秀琴水果批发部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忠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旭妙 代
书记员 周妍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