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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2执1613号之二

乔永杰、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乔永杰;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2执1613号之二

申请人:乔永杰,男性,地址: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广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69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纪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