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381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华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裴彩福,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王立春,女,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辛长勇,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谷雨,女,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38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辛长勇被刑事拘留,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洪军
审判员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