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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81执936号

公主岭市华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裴彩福、王立春、辛长勇、谷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公主岭市华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裴彩福;王立春;辛长勇;谷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381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华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裴彩福,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王立春,女,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辛长勇,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谷雨,女,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38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辛长勇被刑事拘留,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洪军

审判员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