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890号
原告:李双成,男,汉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69213904。
法定代表人:王云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李双成与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双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双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李双成负担。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静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