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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890号

李双成与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双成;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890号

原告:李双成,男,汉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69213904。

法定代表人:王云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李双成与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双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双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李双成负担。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静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