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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2074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黄福巧、金汉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黄福巧;金汉新;孔少华;项春燕;张辉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被执行人黄福巧、金汉新、孔少华、项春燕、张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福巧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5.1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