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被执行人黄福巧、金汉新、孔少华、项春燕、张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福巧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5.1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