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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161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温州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温州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7935680-0。

负责人:瞿道真。

被执行人:温州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工业区14527939-9。

法定代表人:胡振中。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6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被执行人温州市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市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温州市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道××号××房××街道××村的土地。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温州市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道××号××房××街道××村的土地,因另案【(2018)浙0303执4号】处置上述房产,故本案等待另案处置结果。截止2019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63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3920元、执行费2870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市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金瓯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