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6刑初1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健,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小龙,男,1988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一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健、曹小龙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天然、检察官助理秦竟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健、曹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7月24日,被告人杨健、曹小龙在重庆市江津区开设以摇骰子方式赌博的流动赌场,赌场由被告人杨健组织开设,被告人曹小龙出资坐庄赌博,曹小龙的妻子何某负责管钱、记账,赌场利润由曹小龙占70%,杨健占30%。赌场采取股东坐庄,与赌客以摇骰子比大小、押点数进行吃赔输赢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以5元至1000元不等的赌注进行下注押大小或点数。该赌场开设两个多月,参赌人员二十人至五十人不等,涉案赌资累计160万余元。 2018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健、曹小龙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健、曹小龙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曹小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杨健、曹小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健、曹小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小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