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33号 1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玉松,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春楼,女,1964年5月28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召传,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系胡春楼丈夫。 上诉人温玉松因与被上诉人胡春楼、许召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
经审理查明,温玉松在收到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玉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政
审判员 陈海珍
审判员 符嘉华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符莲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