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594号
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弘高车世界**。
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小芳,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阿敏,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正坤,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朱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温美红,女,200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正坤、温美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双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叶芷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