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304号原告辛发,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志华,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发与被告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发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辛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柳俊海
二0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