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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财保11号

崔清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崔清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财保1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90939184W,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洞林路**。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梦琳,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燕,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崔清阁,女,汉族,1991年4月5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清阁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豫0182财保1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崔清阁的位于荥阳市XXX房屋一套(合同编号:XXX)。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清阁的位于荥阳市XXX房屋一套的查封。(合同编号: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