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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民初138号

刘禄麟与刘立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刘禄麟;刘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民初138号

原告:刘禄麟,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生,住址:彭泽县。

被告:刘立新,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生,住址:彭泽县。 原告刘禄麟诉被告刘立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刘禄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禄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刘禄麟负担。

审判员  刘楷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