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民初138号
原告:刘禄麟,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生,住址:彭泽县。
被告:刘立新,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生,住址:彭泽县。 原告刘禄麟诉被告刘立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刘禄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禄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刘禄麟负担。
审判员 刘楷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