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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民初126号之一

付丽华与李淼鑫、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丽华;李淼鑫;王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02民初126号之一

原告:付丽华,女,汉族,1967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李淼鑫,男,汉族,1978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王颖,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丽华诉被告李淼鑫、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淼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淼鑫户籍所在地为禹州市古城镇小集村**,现居住于禹州市古城镇小集村五组,应当由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案移送禹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李淼鑫户籍所在地为许昌市××社区××号,而不是禹州市××××组,被告李淼鑫所述现居住于禹州市××××组,也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李淼鑫的户籍所在地属于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李淼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淼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