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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21执保8号

林学兰与李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学兰;李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621执保8号 关于申请人林学兰与被申请人李慧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慧住房公积金存款21,000.00元。被申请人李慧的工资账户被江源区人民法院冻结,该账户状态只收不付,协助单位无法进行递增冻结,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李慧工资扣留的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的(2018)吉0621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张立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琳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