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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4民初4189号

宁荣华、黄支商等与隆回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宁荣华;黄支商;谢可夫;范建龙;郑艳兰;戴厚昌;王丁虎;文明;黄峥君;夏松发;刘平田;郭苏英;胡喜元;康伍银;陈叶;肖城;肖玉英;周胡娥;陆购泉;刘晓英;周丽丽;阳春华;黄柏长;罗丙元;徐松柏;文柏儒;禹金花;李雨生;晏检淼;谭爱莲;文本放;范贤益;肖国英;陈巧荣;隆回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24民初4189号

原告:宁荣华,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黄支商,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谢可夫,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范建龙,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郑艳兰,男,194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戴厚昌,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王丁虎,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文明,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黄峥君,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夏松发,男,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刘平田,女,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郭苏英,女,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胡喜元,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康伍银,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陈叶,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肖城,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肖玉英,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周胡娥,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陆购泉,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刘晓英,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周丽丽,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阳春华,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黄柏长,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罗丙元,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徐松柏,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文柏儒,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禹金花,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李雨生,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晏检淼,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谭爱莲,女,194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文本放,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范贤益,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肖国英,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陈巧荣,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上述原告

诉讼代表人:郑艳兰,男,194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万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华。

被告:陈立建,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荣华、黄支商、谢可夫、范建龙、郑艳兰、戴厚昌、王丁虎、文明、黄峥君、夏松发、刘平田、郭苏英、胡喜元、康伍银、陈叶、肖城、肖玉英、周胡娥、陆购泉、刘晓英、周丽丽、阳春华、黄柏长、罗丙元、徐松柏、文柏儒、禹金花、李雨生、晏检淼、谭爱莲、文本放、范贤益、肖国英、陈巧荣诉被告隆回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荣华、黄支商、谢可夫、范建龙、郑艳兰、戴厚昌、王丁虎、文明、黄峥君、夏松发、刘平田、郭苏英、胡喜元、康伍银、陈叶、肖城、肖玉英、周胡娥、陆购泉、刘晓英、周丽丽、阳春华、黄柏长、罗丙元、徐松柏、文柏儒、禹金花、李雨生、晏检淼、谭爱莲、文本放、范贤益、肖国英、陈巧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喜

人民陪审员  罗爱群

人民陪审员  黄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李梅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