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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执318号

赵义书、吴远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义书;吴远景;方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25执318号

被执行人:赵义书,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吴远景,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方志伟,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义书、吴远景、方志伟欠缴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皖1125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