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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辖终35号

青岛凯雁木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凯雁木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嘉善凯雁木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环秀办事处西窑上村。

法定代表人:顾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永特耐木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怡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师。

原审

被告:嘉善凯雁木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嘉,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上海休闲街****v>

法定代表人:刘冬艳。

上诉人青岛凯雁木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12民初6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青岛凯雁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管辖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履行地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上诉人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

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晓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