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1民初100号
原告: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翠琴,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兴文,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原告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