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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恢132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林国文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林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恢1329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

法定代表人:张明。

委托代理人:王怡妃,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飘,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林国文,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林国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案号(2019)粤0303执5575号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国文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现被执行人林国文已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2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

裁定如下: (2019)粤03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海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虞烘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