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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4财保4号

沈国志、孙正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沈国志;孙正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4财保4号

申请人:沈国志,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磊,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孙正露,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沈国志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正露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国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正露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沈国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