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4民初111号申请人谭建军,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被申请人丁振军,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被申请人伍燕,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被申请人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工业园兆阳路。法定代表人丁振军,执行董事。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谭建军诉被申请人丁振军、伍燕、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丁振军、伍燕、湖南中鹏不锈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颜俊的车辆(车牌号码湘D×××××)。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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