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2刑初7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青田,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籍贯: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8〕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青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清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青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9日23时14分,被告人于青田饮酒后驾驶白色传祺牌小型轿车回家,沿着方城县后刘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博望镇秦王庙街北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于青田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8.18mg/100ml。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于青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于青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青田的供述;110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前科查询、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被告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青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68.18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乙醇含量8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青田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于青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