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587号
原告:高欣,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牟明新,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巴**。本院在审理高欣与牟明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欣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欣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欣负担。
审判员 娄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芳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