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603执112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韩东升,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郭峰,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冯烨,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郭峰之妻。
被执行人:王**,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李从振,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项雪梅,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郭峰、冯烨、李从振、项雪梅、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帝景翰园6#1001(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产拍卖,段超静(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以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帝景翰园6#1001(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段超静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段超静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段超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序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