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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225号

曾俊伟与吴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俊伟;吴宇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102民初2225号

原告:曾俊伟,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吴宇浩,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曾俊伟与被告吴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曾俊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俊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伟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曾俊伟负担。

审判员  周亲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