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102民初2225号
原告:曾俊伟,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吴宇浩,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曾俊伟与被告吴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曾俊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俊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伟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曾俊伟负担。
审判员 周亲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