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8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姜守德,男,汉族,1947年6月28日生,住平度市。申请
被执行人:姜锡下,男,汉族,1956年7月2日生,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姜守德与被执行人姜锡下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464.43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将案件调查等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明明
审判员 马建明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