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02民初5608号
原告:杨瑞红,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赵海龙,男,成年,汉族,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王春晓,女,成年,汉族,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杨瑞红与被告赵海龙、王春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杨瑞红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瑞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瑞红负担。
审判员 霍玉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相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