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702民初5608号

杨瑞红与赵海龙、王春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瑞红;赵海龙;王春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02民初5608号

原告:杨瑞红,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赵海龙,男,成年,汉族,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王春晓,女,成年,汉族,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杨瑞红与被告赵海龙、王春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杨瑞红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瑞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瑞红负担。

审判员  霍玉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相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