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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7278号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7278号

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丹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周 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