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7278号
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 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丹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周 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