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205民初1417号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公路35号B栋粤北建设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林灶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芳,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姗姗,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安顺达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东开发区东苑新村第三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文,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皓,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北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安顺达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芳,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8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的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路加气站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为不包含场站基础地基处理施工的工程合同总价为158万元,所有基础的地基处理的工程量按双方现场签证为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另行办理结算。合同约定工程款应在原告完成站区内所有装饰装修等形象进度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为1年,工程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次月全部返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完成全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被告现场签证的地基处理工程量工程款为30万元。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被告申请竣工验收,但被告拒不配合验收,且擅自使用。被告在支付工程款110万元后,剩余工程款78万元(158万元+30万元合同约定地基工程款)拒不支付。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是经过政府批准的民生工程。韶关市曲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曲发改投[2016]37号《关于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韶关市环保局曲江分局《关于韶关市曲江区安顺达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的函》、韶关山河设计文件审查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韶关市公安消防支队曲江区大队韶曲公消审字[2016]第0004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韶关市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2016008《韶关市曲江区临时建筑许可证》、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图纸,均可显示答辩人发包的“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路加气站建设工程”是经过政府批准报建设计的民生工程项目。
二、答辩人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答辩人实际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是人民币129100元,其中转账支付给粤北公司人民币110万元,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马林凌借支人民币5万元(见支付凭证、转账凭证),经过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答辩人垫付人民币141000元农民工工资(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预付曲江区环城路气站工程款垫付工人工资的通知》、《安顺达环城路加气站项目工人工资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土建、结构、配电、给排水等工程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158万元(合同第4条),答辩人工程进度款支付应该是支付进度款至70%(也就是说是支付至110.6万元止),(见合同第9.3条)余款27%必须施工单位完成站区所有装饰装修等形象进度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目前的工程进度,粤北公司尚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义务的过程中,粤北公司没有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文件,答辩人目前仍在催促粤北公司依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提供验收文件。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拖欠。
三、本案气站项目是易燃易爆的项目,政府对整个项目都有高于其他项目的严格的安全要求,粤北公司没有交付完成的工程项目、没有提供工程验收全部文件,导致整个工程项目、气站项目都无法验收,更无法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粤北公司应当向答辩人提供相关的施工文件(合同第5.2.16条约定:乙方须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文件)。目前,答辩人多次催促粤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完工并提交全部的施工验收文件。但是,粤北公司没有向答辩人告知项目施工情况。也没有向答辩人提供工程验收的全部文件,更没有提供施工过程的分项检测报告(楼面、屋顶、梁、柱子的分项检测报告)(见合同第7.2.2条约定: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检验试验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包干)导致无法对项目进行验收。2018年1月2日、2018年4月18日、2018年5月14日、2018年6月13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9月26日答辩人均去函给粤北公司及在2018年1月2日、2018年5月14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7月12日去邮件要求其提供施工的记录、分项目验收、实体检验等全部文件资料,(见证据中函件),这些资料也是答辩人向政府备案使用项目的必须文件,没有这些资料,答辩人无法使用整个项目。但是,粤北公司至今没有提供工程验收所需的全部文件。导致答辩人无法验收。
四、对于基础部分结算,由于粤北公司原因导致无法结算。合同第4条约定“所有基础的地基处理的工程量按双方现场签证为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另行结算”,如前所述,粤北公司没有提交任何的工程验收文件资料,导致工程无法验收使用。
五、答辩人没有使用施工工程项目建筑物。本案工程项目是与加气设备配套的建筑项目,在建筑物施工同时进行设备安装,然后继续土建施工,设备在安装后必然进行调试、置换、试运行等交付运行前的测试工作,由于粤北公司没有完成土建建设及竣工工作,导致设备无法交付使用,设备供应安装企业已经来函催促,(见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于环城路加气站调试(试运行)事宜》的函件),原告提供之照片不是答辩人使用工程项目,估计是设备安装企业调试、置换工艺设备。
六、目前工程可见外观可以看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例如屋顶裂缝、外墙裂缝等。(见图片)。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成原告交付项目、按照规定提供建筑项目验收文件,配合验收。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约19万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直至交付工程验收止每日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将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路加气站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粤北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同第二条),不能到期完工的被反诉人按日计付500元违约金给反诉人。被反诉人逾期到现在还不能交付工程验收。请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每日500至交付竣工验收日。反诉被告粤北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合同变更以及施工工程量增加,变更,有我们现场签证证实。所以发生合同变更施工以及竣工期限延长;本案反诉原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反诉原告违约在先;3、我方曾于2017年8月29日向反诉原告出具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我方在2017年8月2日已经完工要求被告进行竣工验收,反诉原告也于当日进行了签收。但是反诉原告由于自身审批以及报建手续的问题,反诉原告据不配合竣工验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反诉原告进行承担,并向我方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4月22日,被告(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甲方]与韶关市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路加气站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路加气站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且双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格式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义务,特订立本合同。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路加气站建设工程。1.2项目地点:韶关市曲江区环城公路旁。2、合同范围。2.1主要合同内容。按照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审核的环城路加气站施工图,图号为GZ15062S-JG-00+24、GZ15062S-JZ-00+09、GZ15062S-S-00+05及GZ15062S-D-00+16所包含的土建、结构、配电、给排水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投标文件。(注:场站基础施工将原设计强夯施工工艺调整变更为按大板基础计价)。2.2合同工期。2.2.1合同工期:2016年10月28日前完成站区所有建筑的基础工作至±0.00,2016年12月30日前竣工验收。2.2.2工期延误。如果关键线路的节点工期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a.重大设计变更;b.下雨天不能开工等其它不可抗力;c.由于业主原因要求停工;d.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e.政府规定及通知及传统节假日工人不能开工等情况;f.甲方不能按合同支付进度款等。2.2.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廷。2.2.4甲方需提前完成工期时,需补偿乙方的赶工措施费用,有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3、承包方式及结算原则。本工程按照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环城路加气站施工图GZ15062S-JG-00+24、GZ15062S-JZ-00+09、GZ15062S-S-00+05及GZ15062S-D-00+16所包含的土建、结构、配电、给排水等工程内容组织施工。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工程实际价格在总承包价格±5%波动结算时不予调整,超过±5%波动范围时则以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综合单价标准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计价。4、合同价格:不包含场站基础地基处理施工的工程合同总价为¥158万元整(大写:壹佰伍拾捌万元整)。所有基础的地基处理的工程按双方现场签证为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另行办理结算。4.1关于签证及资料提交。资料接收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对需要签名的资料签名,如需修改资料者须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无书面意见者视为对该资料的认可。5、双方权利与义务。5.1甲方权利与义务。5.1.1甲方负责指导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关键点安排、组织、协调工作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检查。5.1.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5套、有关施工文件,并提供必要的施工场所。5.1.3甲方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图纸的会审,组织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工作,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5.1.4甲方负责组织现场调度会,协调现场施工。5.1.5甲方负责与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甲方领导应督促监理或现场甲方代表等及时下达变更通知及对临时增加工程进行签证。5.1.6甲方负责向乙方发布书面开工通知,并向乙方下达承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5.1.7甲方有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利。5.1.8就承包工程范图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和甲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所发出的所有指令。5.1.9甲方应提供临时设施的场地,并处理好与周边关系。5.1.10甲方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计价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的支付。5.1.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维护、初验、检查和返工、终验进行检查和监督。5.1.12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乙方采取整改指施。5.2乙方权利与义务……5.2.9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看护、保卫及未完工程的安全工作,按时向甲方移交工程。如甲方提前使用未交付的工程视为本工程已竣工,如有损坏甲方应负责修复。5.2.10乙方应对在保修期内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5.2.15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各种社会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提供相关保险复印件给甲方备案。5.1.16乙方须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7、质量要求。7.1质量目标与要求。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合格标准执行,工程质量全面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7.2质量检查与验收。7.2.1乙方应确保承包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标准。7.2.2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检验、试验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包干。7.2.3乙方须允许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必须在自检合格以后,及时申请甲方验收。7.2.4工程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后,仍需地方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正式验收。7.2.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9、工程结算款与进度款支付。9.1甲方负责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给甲方后30天内,甲方必须对此结算资料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乙方方便对照修改,如甲方在30天内无提出审核意见将视为已经对此结算资料的认可。9.2施工单位应于每月的27-30日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款。9.3乙方在完成站区所有基础施工至±0.00后,甲方按照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乙方完成站区所有地上建构筑物,甲方按照合同总价款支付进度款至70%;乙方完成站区所有装饰装修等形象进度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甲方按照合同总价款支付进度款至97%。9.4合同总价款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0、工程保修原则:10.2.1工程保修期1年。10.2.2工程保证金3%。10.2.3工程保证金以工程竣工验收日算起,保修期内,若未发生任何重大的质量问题,于次月据实返还全部保证金。如在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将在保修金内支付(注:工程完工后乙方将所有施工资料交给甲方,以资料送达日起,由甲方在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否则视第28天作为竣工日)。11、附则:……11.6违约处罚条款:11.6.1甲方未能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相应工期顺延。11.6.2因甲方原因,停工一月以上甲方应在停工四十天内结清全部已发生工程款。11.6.3乙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不能完工按日计人民币500元,作为处罚金……11.8经双方约定,施工期间本工程应组建建立项目部,甲方指派黄伟作为甲方代表负责现场签证及负责甲方的一切事务,乙方指派作为项目部负责人。11.9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为准,另定补充协议书签订……”。2016年11月23日,上述合同中的乙方韶关市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韶关市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8月10日,韶关市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中的原告(反诉被告);2、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遂进行了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被告(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7月21日也陆续支付了共110万元的工程款给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2017年8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出具了《申请书》一份,内容为:“韶关市曲江区安顺达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由我公司承建的“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路加气站”项目已于2017年8月2日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量,现我公司特向贵公司申请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望批准为盼。特此申请……”,在收到原告(反诉被告)的上述申请后,被告(反诉原告)分别于2018年1月2日、4月18日、5月14日、6月13日、7月9日、8月10日、9月26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出具了关于提交涉案环城路加气站竣工验收资料的相关函件及电子邮件。其中2018年1月2日被告(反诉原告)出具的《环城路加气站建筑工程竣工资料审核意见》内容如下:“韶关市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贵我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环城路加气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贵司已基本完成合同内容,并报送了工程竣工资料,现就该资料提出如下审核意见,敬请在一个月内修改完成。
一、无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项目组织架构,无人员任命文件;二、无施工组织设计;三、无桩孔基础资料:施工测量资料,成孔验收记录,钢筋制作、安装、隐蔽记录,混凝土配合比施工记录,桩基验收记录,桩身完整改、承载力、堆载等检验报告;四、防水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防水结构24小时隐蔽记录;五、钢筋送检报告、混凝土送检报告、施工检验记录三者之间日期颠倒混乱,不能合理有效相互印证,并且严重缺项;六、竣工图无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名称和签名,无设计出图章,并且图纸内容严重缺失;七、须按分部分项工程归集资料,一式三份:1、地基与基础;2、结构主体;3、屋面工程;4、给排水工程;5、建筑电气:强电及供配电设备;6、道路工程……”;3、2017年9月28日,被告(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汇入案外人马林凌银行账户5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网银交易回单(回单号:5543559)附言信息及摘要处均显示为“借款”;4、2018年9月5日,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预付曲江区环城路气站工程款垫付工人工资的通知》,内容为“韶关市曲江区安顺达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你公司将曲江区环城路新建天然气站工程项目发包给韶关市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该项目目前存在因工程合同及工程量的纠纷引发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工人多次到市、区扫黑除恶办举报以及到相关部门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确保工人工资权益,确保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第(九)条落实清偿欠薪责任规定,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现由你公司先预付工程款141000元人民币用于垫付该项目工人工资,该款项待你公司于(与)粤北建设公司做好最终工程结算后抵扣”,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同意先行发放安顺达环城路加气站项目工人高某等十二人工资共141000元,高某等十二人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案外人陈有新、马林凌亦于2018年9月5日出具《承诺书》,内容:“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路曲江区安顺达管道天燃气有限公司(新建天燃气站项目),承建单位:韶关市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林凌、陈有新担任承建单位班组长。经核算,该项目工人总工资为:730600元,2018年春节前收到粤北公司共支付了448600元。于2018年9月5日经曲江区人社局调处,由安顺达公司先预付141000元工程款,用于支付劳务工资,剩余141000元工资款等粤北公司与安顺达公司最终作好该项目工程结算后支付。本人马林凌、陈有新承诺在此期间不会因此事件上访……”。2018年9月19日,马林凌、陈有新以安顺达公司为被告,以粤北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8)粤0205民初1534号另案受理;5、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申请法院前往韶关市曲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调取2016年12月份左右韶关市曲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出具给韶关市曲江区安顺达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停工文件。2、申请法院前往韶关市曲江区国土资源局调取2016年12月份左右韶关市曲江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给韶关市曲江区安顺达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停工文件”,本院依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申请,向相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韶关市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供了2016年12月23日出具的涉案建设工程的临时建筑许可证(编号:2016008),未有与涉案建设工程停工的相关文件;6、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188万元,其中合同内的建设工程价款为158万元,合同外的地基处理工程量工程款为3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十张签证单。被告(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涉案建设工程的若干图片(用以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差),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相关证据;7、2018年11月5日,因被告(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开庭审理时当庭提交的证据较多,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未能进行质证,故本院再次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审质证。质证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涉案地基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但至本院判决时止,原告(反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申请鉴定书。
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涉案工程的十张签证单工程量予以认可,但认为涉案十张签证单的工程量有一些是包含在158万元的合同工程款内,有一些包含在158万元合同工程款以外;8、2018年11月29日,本院组织了原、被告双方到涉案建设工程的现场进行了查看,原、被告双方均派员参加了现场查勘,本院拍摄了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的照片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工程部职工黄某作了如下陈述:“……我对照过施工的图纸,我们结算的话是按照合同的图纸结算的,刚马林凌所列举的,在合同的图纸上是没有的,图纸不包括上述所说的项目,合同就是158万元的,我们提交的十张签证单有重复的话就全部划掉。合同的第二部分基础的结算,我们公司按规定是不准其它人做的,但是他们做了,我们也不知道怎么结算……划掉重复的十张签证单,可能是弄错了,重复的我们就不主张了……”。后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职工黄某及案外人马林凌均在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粤北公司提交的十张签证单中的九张上签名并注明“重复”。另外,至本院现场查勘时止,涉案的环城路加气站项目并未正式启动投入运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涉案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路加气站建设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据此,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针对涉案当事人的争议点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尚欠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剩余工程款数额为多少;
二、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应否支付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剩余的工程款,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三、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要求反诉被告粤北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190000元,应否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条合同价格:“不包含场站基础地基处理施工的工程合同总价为¥158万元整(大写:壹佰伍拾捌万元整)。所有基础的地基处理的工程按双方现场签证为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另行办理结算”的约定,对涉案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包括不包含场站基础地基处理施工的工程158万元和所有基础的地基处理的工程(该部分另行结算),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不包含场站基础地基处理施工的工程158万元,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予以确认。现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另主张经被告现场签证的地基处理工程款为30万元,仅向本院提供了十张签证单(均有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黄伟的签名),涉案的十张签证单并未分别载明每一项具体工程的工程款数额,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在2018年11月5日的庭审质证过程中,虽表示要对涉案的地基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但截至本院判决时止,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书。另,2018年11月29日,本院组织原、被告现场查看时,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工作人员亦认为原告提交的十张签证单内容与案外人马林凌、陈有新另案起诉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有重复之处。同时,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对原告粤北公司另行主张的30万元现场地基处理工程款亦不予认可。故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另行主张的地基处理工程款30万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涉案建设工程开工之后,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陆续支付了共110万元工程款给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原告粤北公司予以确认。另,2018年9月5日,韶关市曲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关于预付曲江区环城路气站工程款垫付工人工资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由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先预付工程款141000元人民币用于垫付涉案工程项目工人工资,该款项在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与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做好最终工程结算后抵扣,后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同意按照通知的要求先行发放安顺达环城路加气站项目工人高某等十二人工资共141000元,高某等十二人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故,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先行垫付的工人工资141000元应在剩余工程款中抵扣,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另,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辩称案外人马林凌借支5万元同样应在剩余工程款中抵扣,根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本诉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汇入案外人马林凌银行账户50000元,其提交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网银交易回单(回单号:5543559)附言信息及摘要处均显示为“借款”,未有相关证据显示该笔5万元借款是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同意借支的。因此,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主张案外人马林凌借支的5万元属另一法律关系,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要求将案外人马林凌借支的5万元在剩余工程款中抵扣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尚欠本诉原告剩余工程款339000元(1580000元-1100000元-141000元)未支付。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5.1.16条:“乙方须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及第7.2.4条:“工程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后,仍需地方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正式验收……”的约定,本诉原告粤北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给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本案中,本诉原告虽于2017年8月29日向安顺达公司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书,但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在2018年1月2日、4月18日、5月14日、6月13日、7月9日、8月10日、9月26日分别向本诉原告函复了相关情况,要求粤北公司补充提交涉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资料。而诉讼过程中,本诉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提交了符合法律及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要求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本诉原告粤北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涉案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违背了合同中的先履行义务,导致涉案的建设工程不能顺利进行竣工验收,涉案加气站建设工程项目也并未正式投入使用与运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9.3条:“乙方在完成站区所有基础施工至±0.00后,甲方按照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乙方完成站区所有地上建构筑物,甲方按照合同总价款支付进度款至70%;乙方完成站区所有装饰装修等形象进度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甲方按照合同总价款支付进度款至97%……”的约定,本诉原告粤北公司要求本诉被告安顺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先决条件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2.1条约定2016年10月28日前完成站区所有建筑的基础工作,2016年12月30日前竣工验收。本案中,反诉被告粤北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反诉原告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载明涉案的韶关市曲江区环城路加气站项目已于2017年8月2日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量。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在2018年1月2日的涉案工程竣工资料审核意见中也认可反诉被告基本完成了合同的基本内容。据此,可认定涉案建设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为2017年8月2日。反诉被告粤北公司实际完工日期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取得相关的施工许可证,而本案建设单位即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才取得案涉的《韶关市曲江区临时建筑许可证》(编号:2016008)。因此,反诉原告自身审批及报建手续的不完备严重影响了合同工期,致反诉被告粤北公司的完工日期远超过了双方上述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故反诉被告粤北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反诉原告安顺达公司要求反诉被告粤北公司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安顺达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粤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0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韶关市曲江区安顺达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绍雄
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
人民陪审员 张燕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