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101民初10号
原告:周奋强,男,199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被告:锡山区东北塘开心食客休闲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营者:钱芙鑫。
原告周奋强与被告锡山区东北塘开心食客休闲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周奋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奋强负担(已付)。
审判员 唐雪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