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包绍丰,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组织机构代码:070669543。 法定代表人陈小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民终4227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包绍丰与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 记员 陈豪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