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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81民初68号

刘某1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1;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民初68号

原告:刘某1,男,2004年12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刘某1叔叔),男,1969年9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梁某,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刘某1与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1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