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民初68号
原告:刘某1,男,2004年12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刘某1叔叔),男,1969年9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梁某,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刘某1与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1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