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498号
原告:付秀芳,女,193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葛布店东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8504493N。
法定代表人:李洪彦。
原告付秀芳与被告北京淘乐思国际儿童早期教育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付秀芳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秀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妍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