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2号
申请人: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37379810B。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兴隆村全红组。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彬彬,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143076468。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商汇大厦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徐缓,职务:经理。
原告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79812.7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79812.78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博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