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3235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麦地东路8号绿湖新邨A1A2栋裙楼1-3层。
负责人:吴昌军。
委托代理人:吴承校,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婷,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希荃,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钟希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岳灵
书记员李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