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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刑初1号

赵颖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赵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刑初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赵颖,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住深圳市南山区,无业。2018年8月27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湘,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8〕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颖犯寻衅滋事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有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2018年8月27日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颖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BBR酒吧饮酒,酒后认为邻座被害人刘X腾的眼神、表情、动作对其有挑衅,就拿了两个香槟杯来到刘X腾的身后,用手拍打刘X腾,趁刘X腾转身时将一个香槟杯砸在刘X腾的头部,刘涯X的朋友钟X看到后站起来,赵颖随即将另一个香槟杯砸在钟X的头上,致刘X腾、钟X的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X腾、钟X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赵颖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其购买毒品的上家周俊阳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赵颖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周俊阳及其他五名贩毒同伙。 本院意见 被告人赵颖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具有立功、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起因、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被告人赵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执行至2019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婷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