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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辖终9号

李某、冯某离婚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柏乡县人,现在河北隆尧监狱服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柏乡县。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离婚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4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隆尧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冯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应由隆尧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冯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某现在隆尧监狱服刑,现被上诉人冯某对李某提起诉讼,由冯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勤耕

审 判 员 田建兴

审 判 员 武 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伟刚

书 记 员 郝雲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