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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行审4号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石学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石学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82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延鹏,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石学义,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石学义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35.24平方米及硬化地坪522.9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石学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王村镇前新庄村558.20平方米土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2018年9月29日,申请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对该处罚决定中责令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35.24平方米及硬化地坪522.9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石学义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35.24平方米及硬化地坪522.9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由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荥阳市王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闫 艳

审判员 闫志恒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