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农民工返乡创业壹号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中鑫汇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展)。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香,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审
被告:曹利娜,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审
被告:刘晓辉,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上诉人河南农民工返乡创业壹号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7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非《借款合同》的签约主体,该合同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原审法院适用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的《借款合同》,确定本案的管辖错误。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曹利娜、刘晓辉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诉讼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故原审原告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