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11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真真,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岳锋(曾用名:韩越锋),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东艳(曾用名:罗东燕),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真真与被执行人韩岳锋、罗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5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韩岳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真真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2、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8年7月18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韩岳锋银行存款194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将被执行人韩岳锋名下豫A50Q**、豫A771**、豫ASG7**、豫A5ZF**汽车四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5、2018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东艳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6、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194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二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东艳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85执1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马 娟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自然 更多数据: